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4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黎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116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于重庆市江津区,身份证号码×××731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人李某乙,男,于陕西省南郑县,身份证号码×××193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南郑县。被告人黎某,男,于四川省武胜县,身份证号码×××343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武胜县。辩护人何瑞华,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6年6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15日被逮捕。现均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1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黎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敖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被告人黎某及其辩护人何瑞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黎某经事前商议,尾随路遇的被害人万某行至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凤凰路三叉路口附近,以暴力推拉的方式将被害人万某按在地上,抢得被害人万某所背双肩包一个(内有钱包、现金人民币162元、银行卡等物)及其手中的价值人民币3034元的苹果iphone6手机一台。得手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黎某徒步逃离现场,将抢得的手机丢弃,并试图在银行柜员机提取被害人银行卡内款项未果,后三被告人将赃款用于购物及分赃,每人分得人民币46元。2016年6月22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塘头商贸城牵手网吧内抓获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万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伤情照片,监控录像,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黎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196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黎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黎某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因三被告人事前共同商议抢劫他人,事中均积极主动、分工配合实施抢劫,事后平均分配赃款,三人的作用没有明显的主次之分,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碧芳审 判 员  涂业初人民陪审员  徐佳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泳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