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2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依明、宁波骆宁模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依明,宁波骆宁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2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依明,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宁波骆宁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062939953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庙后路20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劳人仲案字(2016)第30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宁波骆宁模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骆宁模具有限公司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骆宁模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李 辉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