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4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曾水松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水松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24刑初211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水松,男,1939年9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汕头市塑料薄膜厂退休干部,现住汕头市金平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29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取保候审。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水松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佳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水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水松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合法土地转让手续的情况下,在2003年3月13日以75万元收购到五华县成华丝绸印染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等设施;2013年3月13日又以24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曾某1国标。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图,五华县土地登记、房地产权证,转让协议,水寨镇大湖村曾某2国香等人违法用地边界图,国土资源局证明,委托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水松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曾水松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水松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2万元,余下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伟萍审 判 员 刘 东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玉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