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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刘振华、谭琨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华,谭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振华,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谭琨,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华与被执行人谭琨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6执214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喜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