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21刑初8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垦利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振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以垦检未检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垦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娟娟、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王振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秦某酒后驾驶鲁E×××××号轿车,沿垦利县北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驰汽修”门口处时,与被害人孙某甲驾驶的鲁E×××××号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受损,孙某甲及鲁E×××××号三轮汽车乘车人魏某受伤,孙某乙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孙某乙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垦利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秦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秦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秦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3、秦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秦某醉酒驾驶鲁E×××××号轿车,沿垦利县北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驰汽修”门口处时,与被害人孙某甲驾驶的鲁E×××××号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受损,孙某甲及乘坐鲁E×××××号三轮汽车的魏某受伤,孙某乙死亡。经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害人孙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检验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垦利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孙某乙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孙某乙的近亲属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甲、魏某的陈述,证人成某的证言,书证垦利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情况说明、东营市公安局122接警记录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垦利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垦公交认字(2016)第01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孟村回族自治县新县镇王帽圈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技术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东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东)公(刑)鉴(化)字(2016)J118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垦)公(刑)鉴(尸)字(2016)03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2016)交鉴字第1607号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秦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秦某系初犯、偶犯,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秦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东审 判 员 朱丽翠人民陪审员 冯伦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成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