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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高小艳、李延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高小艳,李延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11民初2437号原告: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北段六号,组织机构代码75389524-08。法定代表人:杜志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银,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小艳,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住湛河区。被告:李延飞,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住湛河区。原告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高小艳、李延飞金融借款合同纠份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小艳、李延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小艳偿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5年4月18日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李延飞对高小艳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高小艳、李延飞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4月18日,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被告高小艳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湛南支行签订了《平顶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借款合同》一份,高小艳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于2015年4月18日到期。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高小艳的借款提供保证。同时,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李延飞签订了《平顶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李延飞为反担保人。借款到期后高小艳主动还款30000元,剩余50000元经多次催要未还。原告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代高小艳清偿借款后,依法取得对高小艳的追偿权,李延飞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高小艳、李延飞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原告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向本院提供了借款合同、反担保合同、还款证明来证明其主张。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8日,高小艳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湛南支行签订了《平顶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借款合同》合同一份,高小艳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湛南支行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到期。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高小艳的借款提供保证。同时,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中心与高小艳、李延飞签订反担保合同,李延飞给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高小艳尚欠50000元未还,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担保中心于2015年4月18日代为偿还了上述借款本金5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高小艳、李延飞对上述款项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代高小艳偿还借款,依法取得对高小艳的追偿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要求高小艳偿还其代偿款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高小艳未按约定还款,应当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要求利息从2015年4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延飞作为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高小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4月19日起至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二、李延飞对上述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高小艳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高小艳、李延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案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晓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