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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齐立峰与天津易才企业管理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延长壳牌(广东)石油有限公司佛山顺景加油站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易才企业管理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齐立峰,延长壳牌(广东)石油有限公司佛山顺景加油站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易才企业管理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立峰,住河南省西华县。原审被告:延长壳牌(广东)石油有限公司佛山顺景加油站,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苏德华。上诉人天津易才企业管理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立峰,原审被告延长壳牌(广东)石油有限公司佛山顺景加油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75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系其公司员工,本案不应由原审被告延长壳牌(广东)石油有限公司佛山顺景加油站住所地法院管辖。另上诉人亦与被上诉人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向甲方(天津易才企业管理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据此,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滨海新区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约定:甲方(天津易才企业管理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派遣乙方(被上诉人)至广州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工作,工作地点:佛山市。另据被上诉人原审诉状称涉案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延长壳牌(广东)石油有限公司佛山顺景加油站。据此,涉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延长壳牌(广东)石油有限公司佛山顺景加油站住所地,即佛山市南海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