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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民终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高易华与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易华,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民���2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文化路3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00610330488F。法定代表人:许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波,安徽国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易华,男,194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程,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系高易华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十里社区创业园2幢楼205-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577393C。法定代表人:晋少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易华、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司(以下简称丰利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7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有关利息的内容,改判以9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合计应扣减10000元,本案二审诉讼费由高易华、丰利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案涉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属于高利贷,应受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限制。一审判决24%的年利率过高,加重了天泰公司的负担,天泰公司无力承担。高易华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天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丰利达公司未予答辩。高易华一审起诉请求:丰���达公司归还借款9500000元,支付利息4560000元(2014年7月3日至2016年7月2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月2%计算;天泰公司对丰利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认定事实:2011年1月24日,强成柱因经营需要资金与高易华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00元,期限为2个月。芜湖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高易华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5%扣除了2个月利息250000元,通过交通银行账户实际交付了出借款项4750000元。2012年1月4日,丰利达公司因经营之需,向高易华借款。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00元,期限6个月。天泰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高易华仍通过交通银行账户并扣除2个月利息250000元后交付了出借款项。上述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归还借款。经过���商,2012年7月4日,由丰利达公司作为借款人,高易华作为出借人与作为担保人的天泰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对前述两笔共计10000000元借款的期限、借款主体、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将借款期限约定为自2012年7月4日起至2013年1月3日,计6个月;借款人或者担保人违约得承担借款总额0.1%的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借款人和担保人并未归还借款本金。2013年1月4日,三方再次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对前述借款本金的归还再次展期1年。2014年1月6日,三方再次签订了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间再次展期6个月,即自2014年1月4日至同年7月3日。其他约定的事项同前。2014年7月3日,因无款可还,丰利达公司和天泰公司共同向高易华出具了一份“1000万元借款延期还款申请”,明确2011年1月24日及2012年1月4日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由于借款人资金���转困难,请求将还款日期延期至2014年12月3日,借款人自愿按月利率2.5%支付自2014年7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逾期支付承担差欠本金20%的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上述约定的还款期限一再逾期,借款人的丰利达公司和担保人天泰公司并未归还借款。高易华催要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另查明,丰利达公司一审庭审陈述其利息支付至2014年8月,即与高易华自认的利息支付多出1个月。高易华庭后核对账目属实。丰利达公司庭审认为其已经向高易华支付了1928万元,但并未按照该院要求在庭审一周之内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支付的款项与本案借款的关联性以及利息所对应的期间利率标准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部分的数额。上述部分借款合同上担保人名称打印为芜湖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但均由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天泰公司盖章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一、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丰利达公司与高易华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间,作为借款人的丰利达公司,应当在期限届满时归还借款本息。其逾期不付,行为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根据借贷双方的自认结合该院查明的利息归还至2014年7月份的事实,丰利达公司应对其自2014年8月3日起欠付利息承担违约责任。二、高易华在向借款方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部分利息,依法应以实际交付的款项作为借款本金,即高易华分别出借的借款本金为2笔475万元。丰利达公司自认2014年8月之前的利息均按2.5%向高易华支付完毕,即丰利达公司系对应每笔500万元本金给付相应利息。依照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折算的月利率约为2.63%(25÷2÷475),未超过法律应当调整的范围。丰利达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的利息有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应当冲抵借款本金的事实存在。因此借贷双方于2014年8月3日之前的业已履行完毕的利息,该院不予调整。高易华于本次诉讼中依法自行调整要求丰利达公司承担的逾期利息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的部分,合法有据,该院应予支持。三、天泰公司认为其在高易华与丰利达公司成立的借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担保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其陈述的理由为借贷本金实际应为950万元而非1000万元以及利息支付并非月2.5%。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案合同约定,天泰公司系对丰利达公司的借贷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且保证的债务范围为本金、利息、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即担保人对其担保范围内且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内的债务依法应承担担保责���。丰利达公司对高易华的债务为本金950万元、自2014年8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该付款义务均未超过合同约定的债务范围,也未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因此,天泰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该院不予支持。综上,高易华要求丰利达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5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3日至2016年7月2日按月2%计算的利息4370000元;此后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2%计算,天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判决:一、被告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易华借款95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7月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370000元;2016年7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2%计算。二、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高易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天泰公司、高易华、丰利达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天泰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出其将在2016年10月底之前提交丰利达公司的还款凭证,以证明案涉借款本息业已付清。其他事实同一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审法院在二审期间仅对上诉人天泰公司的上述请求及其相应理由进行审查。天泰公司在一审判决后仅就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利率标准提起上诉,并据此缴纳了50元上诉费。故本院二审审查的范围限于天泰公司针对一审认定的案涉借款利率标准,对于其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的案涉借款业已付清的主张及其限期提交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本案中,丰利达公司支付至2014年7月的利息按照950万元借款本金计算,其利率标准为月利率2.63%,并未超出法定需要出借人予以返还的上限年利率36%。对于此后丰利达公司应当支付的利息,高易华主张按照月利率2%计算,既未超出双方合同约定,亦符合法定的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上限。故一审认定准确,天泰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胡龙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毛 蕾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率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