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执1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衡水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西路156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英,经理。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华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益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衡水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45465元,剩余款项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相应的执行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