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陕西五星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丝路雄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五星广告有限公司,陕西丝路雄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80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五星广告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丝路雄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五星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丝路雄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3民初1559号民事调解书,陕西丝路雄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陕西五星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8701.6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陕西五星广告有限公司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陕西五星广告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院(2016)陕0423执80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藏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