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福禧堂食品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福禧堂食品商行,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福禧堂食品商行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945号原告: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海华新村7栋903房。法定代表人:陈智钧。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威、肖南霆,该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福禧堂食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张边路*号汇丰花园*座116。经营者:陈国宾。原告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福禧堂食品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永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