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马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5刑初269号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务农。2016年3月2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19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刑诉[2016]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9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慧敏、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8时至11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了其购买的种植于高密市阚家镇尹家宅村西南林地的148棵白杨树。经鉴定,该148棵白杨树立木蓄积为16.36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甲、曹某乙、亓某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辩认现场记录及照片,鉴定文书,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树木照片,发还清单,林木采伐蓄积量鉴定意见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被告人马某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群审 判 员 宋 明 海人民陪审员 郑 立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晓红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