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苏小青、张小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小青,张小勇,冯新菊,张小波,原玉青,范二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524号申请你修武农村商业银行方庄支行被执行人苏小青,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张小勇,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冯新菊,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张小波,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原玉青,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范二坡,地址修武县。上列双方纠纷一案,修武县公证处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