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10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燕秋、曹大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燕秋,曹大铺,曹启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476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联养,该银行职员。被告:洪燕秋。被告:曹大铺。被告:曹启盖。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洪燕秋、曹大铺、曹启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471元,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耀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