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民初5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芝日诉被告全勇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芝,全勇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353号原告:刘淑芝,女,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被告:全勇男,男,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原告刘淑芝日诉被告全勇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刘淑芝负担。审判员  全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卞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