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5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芝日诉被告全勇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芝,全勇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353号原告:刘淑芝,女,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被告:全勇男,男,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原告刘淑芝日诉被告全勇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刘淑芝负担。审判员 全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卞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