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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民申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蒋三明与周华平运输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三明,周华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申13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蒋三明,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湖南省祁阳县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华平,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再审申请人蒋三明与被申请人周华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永中法���一终字第6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蒋三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三明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立案再审。被申请人周华平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蒋三明帮周华平运输石灰虽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但事实上双方已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口头约定先运货后再付运费。截至2015年5月份,周华平支付了蒋三明新老运费;结清运费后均没有留下任何文字依据。现蒋三明以周华平拖欠运费为由诉至法院。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蒋三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中因蒋三明对自己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正确。因此,本院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蒋三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三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兰青审判员  谭少华审判员  唐军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