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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李静、李新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李新民,赵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阳信县。被执行人李新民,男,198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阳信县。被执行人赵洪梅,女,198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鲁162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李静与被执行人李新民、赵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一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振华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娄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树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