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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7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柳柳与胥伸兵、长沙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柳,胥伸兵,长沙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7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柳。被执行人胥伸兵。被执行人长沙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胥伸兵。申请执行人柳柳与被执行人胥伸兵、长沙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4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和车辆,但系轮候冻结,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4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史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