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4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4民初1099号原告:丁某某,女,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国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一江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