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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异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谭李雅欣与谭广超、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异8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清,杨大卫,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异85号案外人谭广超,加拿大籍。案外人谭李雅欣,加拿大籍。委托代理人陈广鹏、梁纪锋,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徐玉清,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请执行人杨大卫,香港永久性居民,住香港九龙。被执行人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马天洲,董事长。被执行人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林兴流,经理。本院在执行徐玉清、杨大卫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下简称省一建)、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下简称省一建分公司)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谭广超、谭李雅欣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案外人谭广超、谭李雅欣称:1994年6月7日,我与省一建分公司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编号为0180并办理公证手续,向其购买座落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南方国际新闻大厦羊城国际商贸中心东塔第十八楼05单元(下称涉案房屋),我已依约付支付了第一期港币515684元、第二期港币515684元以及第三期中的港币400000元,合计港币1431368元。余款港币1147050元,省一建分公司同意由其负责人为我提供按揭,并签收了我持有的预售合同等文件原件。但后来省一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先生出境失联,省一建分公司没有为我提供按揭且至今未将预售合同等文件原件归还申请人,导致我无法自行办理按揭付款手续。且涉案房屋于1996年6月30日前交付我使用,现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被执行人省一建和省一建分公司称:由于羊城国际商贸中心拖欠土地出让金和历史遗留问题,至今无法为小业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之后我司因执行被贵院查封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全部房屋。我方不同意过户,因为异议人没有支付全额购房款,属于违约,而我方已按规定将房屋交异议人使用至今,业主未交齐房款,责任不在我方。涉案房产权属纠纷已在贵院立案审理中,业权人的确定及房产具体金额以审理认定为准。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省一建分公司是广州市羊城国际商贸中心的开发商。1994年6月7日,案外人谭广超、谭李雅欣与省一建分公司签订了《房地产预售合同》(编号0180),约定:谭广超、谭李雅欣向省一建分公司购买涉案房屋,成交价为港币2578418元。此后,谭广超、谭李雅欣自1994年2月至1995年12月分五次向省一建分公司分别支付购房款共计港币1431368元,尚欠港币1147050元未付。2013年7月1日,本院以(1999)天法民执字第3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省一建分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南方国际新闻大厦(原:羊城商贸中心)全部房产(已预售、本院拍卖过户的除外,其他法院已查封的本院轮候查封,包括涉案房屋),查封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6年6月15日,本院以(1999)天法民执字第3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省一建分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南方国际新闻大厦(原:羊城商贸中心)全部房产(已预售、本院拍卖过户的除外,其他法院已查封的本院轮候查封,包括涉案房屋),查封期限自2016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5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谭广超、谭李雅欣于2016年10月20日,将余欠房款港币1147050元折合人民币994721.76元汇入我院代管款账户,以偿还尚欠省一建分公司购房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谭广超、谭李雅欣,案外人至今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涉案房屋,由于该房产的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过错责任不在案外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对涉案房屋应予以解封,案外人谭广超、谭李雅欣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谭广超、谭李雅欣的异议成立。解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东塔18楼05单元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黄谷宜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人民陪审员  张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玉瑶本裁定于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