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4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徐军波与广州市汇濡茶业有限公司、广州草粤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1495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汇濡茶业有限公司,徐军波,广州草粤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49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汇濡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洪少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军波,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审被告:广州草粤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朱海军。上诉人广州市汇濡茶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军波、原审被告广州草粤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因上诉人广州市汇濡茶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二审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汇濡茶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冬梅审 判 员 张纯金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智斌介晨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