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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国华与高文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华,高文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国华,女,汉族,1945年4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文泉,男,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李国华申请执行高文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高文泉于2016年4月25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国华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被执行人高文泉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华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李国华申请执行高文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李光锐审判员  沈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