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行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李俊英与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英,济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行初506号原告李俊英,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何荣智(系原告李俊英之夫),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李俊英。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华林,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月,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英诉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李俊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俊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俊英负担。审 判 长 孙继发代理审判员 明 霞人民陪审员 段长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志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