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12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马华安与丁正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华安,丁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马华安。被执行人丁正清。马华安与丁正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后郭加林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该判决,一、撤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郭加林赔偿马华安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轮椅车、护理床、固定腰围费,计640319.72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尚需赔偿620319.72元;郭加林给付马华安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给付马华安47万元;三、丁正清给付马华安202319.65元;上述第二项、第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变更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丁正清赔偿马华安出院后的护理费2013年度313.6元,2014年度14151.2元,2015年度起每年为14308元直至2034年12月30日止。此项于每五年执行一次,首次执行出院后的护理费到2017年度为止,执行时间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往后执行时间在每五年的第一个年度的首月;五、维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马华安的其他诉讼请求,承担案件受理费5518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丁正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丁正清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丁正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通民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袁东华审 判 员  张仲实代理审判员  季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