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胡捷、耿恺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捷,耿恺,张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刑初69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捷,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人耿恺,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辩护人彭飞,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住本市。辩护人殷伟栋,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6〕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捷、耿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捷、耿恺、张某某及耿恺的辩护人彭飞、张某某的辩护人殷伟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捷、耿恺、张某某结伙于2016年4月27日21时许,在本市虹口区同心路XXX号停车场内,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甲发生争执,后三人对刘某甲进行殴打,致刘某甲倒地受伤,三人分别逃离现场。案发后,经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甲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平型关路XXX弄XXX号XXX室家中被民警抓获。2016年6月1日,被告人胡捷在本市虹桥火车站被民警抓获。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耿恺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酒醒后从家属处得知自己酒后与胡捷、张某某将被害人刘某甲打伤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捷、耿恺、张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刘某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得到了刘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捷、耿恺、张某某及耿恺、张某某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人刘乙、张某、窦某某、胡某某,章某、王某某、滕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到案经过》、《工作情况》,被害人刘某甲出具的《谅解书》,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捷、耿恺、张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捷、耿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耿凯在醒酒后从妻子处得知其与胡捷、张某某酒后将被害人打伤的事实,因害怕公安机关的处罚,逃到朋友家中躲避。在得知同案犯胡捷、张某某因此事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遂于2016年8月15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与他人共同将被害人打伤的事实,该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虽有推翻其有罪供述的行为,现能当庭认罪,系坦白;被告人胡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捷、耿恺、张某某通过其家属与被害人刘某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了刘某甲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刘某甲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耿恺、张某某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耿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二、被告人耿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凌 琳人民陪审员 田永生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十八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