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2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柴培兴与吴忠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培兴,吴忠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2266号原告:柴培兴,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被告:吴忠平,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柴培兴诉被告吴忠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柴培兴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培兴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玉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