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沈宏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宏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刑初68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宏涛,男,1970年4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曾因犯强奸罪于198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5年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执行逮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6)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宏涛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可新、刘国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宏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宏涛与刘玉、李国伟、祁军荣(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2015年12月4日3时许,驾车来到沈阳市和平区天津南街84号3-1-1的齐味餐厨食品配料商行的仓库处,趁无人之机,使用螺丝刀等工具撬门入室,将哈尔滨市鲁天商贸有限公司存放于此的青豆、金针菇、口菇等水菜类货品共计90余件盗走。经认定,涉案财物价值约为3910元。2016年1月16日,被告人沈宏涛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宏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韩某、孙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搜查笔录、现场勘查材料、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现场实验报告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沈宏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宏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宏涛提起犯意,准备作案工具,选择作案目标并实施盗窃行为,系主犯。被告人沈宏涛曾受过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沈宏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宏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沈宏涛退赔被害单位哈尔滨市鲁天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三千九百一十元整(未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苏博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