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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高安市瑞强运输有限公司、卢志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瑞强运输有限公司,卢志祥,王燕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382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瑞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杨圩镇,组织机构代码68595633-8。被执行人卢志祥,男,197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被执行人王燕玉,女,198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卢志祥之妻。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安市瑞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志祥、王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