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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6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上海鑫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佳盛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鑫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佳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6174号原告:上海鑫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7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82449063G。法定代表人:史善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佳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牌楼花蒲村,组织机构代码74066130-6。法定代表人:叶克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上海鑫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佳盛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鑫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鑫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上海鑫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永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衍举书 记 员 沈玉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