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民初5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嘉兴市康博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小春、叶荣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康博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王小春,叶荣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5980号原告:嘉兴市康博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建国村神龙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617171720。法定代表人:江炳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健、张浩,嘉兴市长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春,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叶荣兰,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康博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春、叶荣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案件受理费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嘉兴市康博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善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