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费某某与被执行人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某某,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1执41号申请执行人费某某,女,1957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路某某,男,1969年11月13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费某某与被执行人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凌海右民初字第014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费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执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祝山审判员 张铁凌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