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8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毛某与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8593号原告:毛某,女,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启慧,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黎某1,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毛某与被告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龚启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儿子黎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给原告,直至儿子满18周岁;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夫妻感情缺乏基础,原告于××××年××月××日生下儿子黎某2。儿子出生后,夫妻感情更加恶化,被告因此2004年离家分居,对妻儿不闻不问。2013年5月,被告因盗窃罪被判处六个月,当时警察还在被告车内发现了冰毒。2014年3月,被告又因吸食冰毒被拘留。××××年××月××日,三个陌生男子到被告住所堵住原告,要求原告归还被告因吸毒欠款,还威胁要到学校找儿子算账。儿子黎某2长期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对儿子从来不闻不问,且有吸毒的恶习,故请求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被告与原告长期分居达十多年,被告有违法犯罪行为及吸毒恶习,经处罚仍不悔改,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黎某2。后来被告疏于照顾家庭,且被告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19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及后被告仍然长期离家,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长期离家,且曾因犯罪被判刑,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予,婚生儿子也应适宜由原告携带抚养,并结合现时的生活水平及原、被告的情况,本院确定由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200元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毛某与被告黎某1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儿子黎某2由原告毛某携带抚养至儿子黎某2年满18周岁止,被告黎某1每月向原告毛某支付儿子的抚养费1200元;三、驳回原告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毛某已预交),由被告黎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萧永宜人民陪审员 余彩红人民陪审员 梁淑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劳雪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