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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军与桂林灵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桂林灵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454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64年5月24日,汉族,兴安县。。被执行人桂林灵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溶江镇白竹铺。。法定代表人郑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军与桂林灵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桂林灵鑫新材料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王军亦领取了案件的全部执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  正  胜代理审判员 李  夷  平代理审判员 蒋  光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