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民终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舒通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银行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舒通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1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负责人:胡建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通,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黄冈分行”)为与被上诉人舒通银行卡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10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舒通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舒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10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舒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舒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舒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敬秋审判员 饶贵芳审判员 周扬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晨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