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刘月萍与宁夏鑫伟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萍,宁夏鑫伟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2民初2499号原告:刘月萍,女,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宁夏鑫伟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黄河西街150号。法定代表人:张伟天。原告刘月萍与被告宁夏鑫伟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鑫伟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立案受理。因被告宁夏鑫伟通公司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月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夏鑫伟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月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550元、利息5319元,合计3486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原告开始给被告提供外墙等建筑材料,后于2015年5月26日双方补签了购货合同一份,该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9550元未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宁夏鑫伟通公司未到庭应诉,在举证期满前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起,原告刘月萍为被告宁夏鑫伟通公司提供外墙等建筑材料。2014年12月23日,被告宁夏鑫伟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伟天向原告出具欠款欠据一张,载明”今欠刘月萍材料款110000元,合计金额壹拾壹万元整,欠款人张伟天,2014年12月23日。同意公司转入。”。2015年5月26日,原、被告补签了一份《购货合同》,该合同抬头、货款结算方式、落款处均加盖有”宁夏鑫伟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砂浆漆、涂料等材料,产品名称、数量、单价及总货款以双方实际约定为主,货款结算方式为原告向被告提供材料至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被告付全额材料款,也可由开发单位代付(被告工程款中扣除)。2015年7月4日,张伟天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刘月萍外墙漆款9550元,大写玖仟伍佰伍拾元整。张伟天。2015年7月4日。同意公司转入。”。上述欠款欠据、《购货合同》、欠条中均未约定利息。2015年12月底,因张伟天的朋友欠张伟天钱,其朋友向原告支付材料款90000元,下欠材料款29550元未付款。原告索要该笔款项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刘月萍的陈述及欠款欠据、《购货合同》、欠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虽然欠款欠据、欠条均为张伟天出具并未加盖被告宁夏鑫伟通公司印章,但是张伟天系被告宁夏鑫伟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伟天在出具上述欠款欠据、欠条中均写明”同意公司转入”,且原告、被告补签《购货合同》明确付款方式为被告支付或由开发单位代付(被告工程款中扣除),这表明张伟天出具欠款欠据的行为已由被告宁夏鑫伟通公司追认为职位行为,张伟天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履行被告宁夏鑫伟通公司的职务行为,故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供应材料的义务,但被告下欠原告材料款29550元未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955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5319元,因双方在欠款欠据、《购货合同》、欠条中均未约定利息,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宁夏鑫伟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夏鑫伟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月萍支付货款29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2元,由刘月萍负担103元,由宁夏鑫伟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9元。公告费600元,由宁夏鑫伟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佳审判员张国华人民陪审员刘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玉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