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执字第18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雪琴与被执行人吴玉万、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琴,吴玉万,张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1850-3号申请执行人:陈雪琴,女,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吴玉万,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张小平,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雪琴与被执行人吴玉万、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向房产、金融、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吴玉万、张小平的财产情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玉万、张小平所有的位于尤溪县城关镇环城路86号19号杂物间,并于2016年8月4日在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公开拍卖以120500元的最高价成交,2016年8月5日本院将该拍卖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锦审判员 苏新耀审判员 黄文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广臣附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