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宋保功、刘铁英等与王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保功,刘铁英,杨坤合,王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479号申请执行人:宋保功,男,1971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深州市,联系。申请执行人:刘铁英,男,汉族,1970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深州市,联系。申请执行人:杨坤合,男,汉族,1943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深州市,联系。被执行人:王斩,男,汉族,1974年4月26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联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82民初9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斩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王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斩及其妻郭湍银行存款151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向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