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财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新泰市泰宏经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泰市泰宏经贸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818号申请人新泰市泰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龙延镇北站村瑞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候大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登恩,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石垭镇马路街。法定代表人黄新民。泰安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新泰市泰宏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泰安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泰安仲裁委员会以(2016)泰仲保字第343号函将申请人新泰市泰宏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本院,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新泰市泰宏经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