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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8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崔斌与被执行人烟台鲁东华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津祥软木制品有限公司、烟台市隆飞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斌,烟台鲁东华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津祥软木制品有限公司,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8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崔斌,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峰被执行人:烟台鲁东华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伯韬被执行人:烟台津祥软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伯祥被执行人: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历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斌与被执行人烟台鲁东华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津祥软木制品有限公司、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以(2015)开执字第89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40000元。现因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你支行53503530120020000097帐户内存款3140000元。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树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