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亚祯与王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亚祯,王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3440号原告:林亚祯,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流邦,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彬,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亚祯与被告王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亚祯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亚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林亚祯负担。审 判 员 牛守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燕红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