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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5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雷金祥与马必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金祥,马必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9民初5643号原告:雷金祥,男,生于1965年5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罗小琴,重庆市南川区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必波,男,生于1975年2月6日,住重庆市南川区。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诉讼请求:1、由被告马必波支付下欠的劳务工资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与理由:雷金祥于2014年初在马必波承包的工地打工,被欠下劳务费10000元,有马必波出具字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马必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雷金祥劳务工资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马必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小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恒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