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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3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张于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张于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17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保税区鸿海商贸楼730号,组织机构代码:71334213-1。法定代表人张清和。被执行人张于立,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于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于立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31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卢孟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