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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尚新雨与刘长民、苏晓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尚新雨,刘长民,苏晓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特12号申请人:尚新雨,男,个体被申请人:刘长民,男,汉族,个体被申请人:苏晓华,女,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尚新雨与被申请人刘长民、苏晓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尚新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尚新雨撤回申请。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