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尚新雨与刘长民、苏晓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尚新雨,刘长民,苏晓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特12号申请人:尚新雨,男,个体被申请人:刘长民,男,汉族,个体被申请人:苏晓华,女,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尚新雨与被申请人刘长民、苏晓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尚新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尚新雨撤回申请。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