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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孙亚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孙亚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3092号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红门福源路10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全晓威,涿州市清凉寺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亚芬,女,195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亚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孙亚芬地址不准确,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爱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建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