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王丰郊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丰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556号被执行人王丰郊,男,1978年10月3日生。被执行人王丰郊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甘刑初字第8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甘刑初字第83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郭 浩代理审判员 任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