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9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付南南与余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南南,余忠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9635号原告:付南南。被告:余忠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南南与被告余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南南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忠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付南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南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付南南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芳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钱文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