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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7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强与被告冶青、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冶青,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972号原告:王强,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端,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冶青,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珍,系该公司理赔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冶青、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6年10月25日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彩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