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任育英诉被告王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育英,王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3280号原告:任育英,又名任玉英,女,194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兴镇车王村*组。身份证号码:6121281948********。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俊山,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栋,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兴镇车王村*组。身份证号码:6105261986********。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新华图书大厦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MA6Y23NX4U。负责人:雷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任育英与被告王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任育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育英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育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育英负担。审判员 许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