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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执监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宋义根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宋义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执监19号申请执行人: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修正路36号。法定代表人:修涞贵,董事长。被执行人:宋义根,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义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金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终608号民事判决由婺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金东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婺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郭召军审 判 员  柳维元代理审判员  陈晓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俞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