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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甘运武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1462号被执行人:甘运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美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甘运武发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美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甘运武所处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pidvajkixfuuzdabmc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阳 力 平审 判 员 杨 少 球审 判 员 吴 秀 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艾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搜索“”